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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食堂拖欠粮油货款 被告知食堂已经被别人承包

来源: 2019-03-28 17:17:10      点击:

  几年来一直向东莞一家公司食堂提供粮油和食品配料,但拖欠粮油款超过4万元。当他们来收债时,他们被告知食堂已经被别人承包了,付款与公司无关。

  昨天,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,在本案中,债权人罗先生不知道食堂有合同,并命令公司偿还贷款和利息,几天前,判决生效。

  罗先生在长安开了一家粮油鸡蛋店,从2012年5月开始,他向长安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食堂提供粮油及厨房食品相关配料,并同意按月付款,但自2013年4月起,公司一直拖欠4万多元,直至2013年7月。

  2014年4月,在多次债务未遂后,罗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金属制品公司,要求对方支付超过4万元的货款和利息。

  公司说罗先生确实把上述货物送到了公司食堂,但罗先生的交货清单是另一家金属制品厂的名称,签字人是傅某。

  该公司解释说,该厂之前是由一家金属制品厂经营的。2010年8月,该厂将食堂外包给徐某,徐某提供厨房、水电、餐桌等食堂用具。徐某负责原材料采购、厨师招聘、餐点供应等工作,2011年11月,工厂取消工商注册,金属制品公司在工厂原来的经营场所经营,并继续与徐某签订食堂合同,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。U Mou是Xu Mou雇佣的食堂员工,不是公司员工,因此,罗先生与Xu Mou做生意,而不是与公司做生意,付款与此无关。

  罗先生说是傅某联系他把货物运到公司的营业场所,傅某签署了合同,傅某是公司的食堂员工。这种行为当然是工作行为。

  公司食堂和工厂在同一个院子里。整个庭院由公司使用。公司的招牌在院子的入口处。餐厅专门为公司员工设计。没有迹象表明该公司不属于该公司。公司没有公布食堂已被他人承包,也没有证明罗先生知道食堂是在交易之前或交易期间承包的,食堂确实是承包的,但罗先生不知道,有理由相信他是在与公司交易。食堂工作人员在罗先生提供的货物上签字,公司负责付款。

  综上所述,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,责令金属制品公司向罗先生支付4万元以上的货款和逾期利息。